1、项目名称:福州市台江第四中心小学社会实践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2、竞价编号:FJGCWSJJ-FS-2018-367
3、采购单位名称:福州市台江第四中心小学
4、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
联系人:陈伟
联系方式:0591-83393306/07 传真:0591-83393305
5、采购单位确认日期:[2018年10月08日]
包号 |
细项 |
品目名称 |
技术规格指标 |
数量 |
成交单价(元) |
成交金额(元) |
1 |
1 |
秋季社会实践车辆租赁服务 |
租用的时间: |
8辆 |
1926 |
15408 |
成交金额合计(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零捌元整 |
¥15,4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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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供应商:福州市台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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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合同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 |
1、成交人应提供合格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能遵守安全运输的法律条例,负责调配车辆经交警检验合格,车辆状态良好,有营运资质(有效证件齐全);且投保有每座4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为校方服务。
2、司机必须按规定持有符合国家要求的两证(公安部核发的驾驶证及运管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3、费用包含乘车所有人员保险费、过路费、油费等;
4、由成交供应商提供出行路线图,并要求司机严格按照路线图行驶;
5、车辆发生故障等情况时,成交供应商必须马上安排其他合格车辆接送;
6、成交供应商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用户签订合同。
7、采购人租赁的每辆车辆提供的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成交人承担。驾驶员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车队调度提供的运行计划提供服务,服从采购人制定的运行计划并作出相应的安排。未经采购人同意,驾驶员不得搭乘他人(非采购人人员)。
8、需保持车内设施(如电视、空调、音响、座椅窗帘、窗玻璃等)的完好并正常使用,出发前一周进行车辆维护以及车辆自检、日趟检,每辆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保证车辆内外卫生、整洁。
9、承诺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如若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成交人承担。
备注:其中3.6.7.8.9条需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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