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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县公安局交通安全宣传广告牌、宣传用品、交通设施材料等物品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2023-10-12

项目概况

华安县公安局交通安全宣传广告牌、宣传用品、交通设施材料等物品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漳州市芗城区打锡巷47号商会大厦5楼国诚招标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10月24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JGCZZ-FS-C-2023-019-1

项目名称:华安县公安局交通安全宣传广告牌、宣传用品、交通设施材料等物品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3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合同包

品目号

项目名称

数量

磋商内容及要求

最高限价(元)

供货期

备注

1

1

华安县公安局交通安全宣传广告牌、宣传用品、交通设施材料等物品采购项目

1批

详见第三章磋商内容及要求

300000

1年

 

 

合同履行期限:1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4)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闽财购〔2020〕11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凡有能力提供本磋商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报价供应商;
2、报价供应商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
3、报价供应商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4、报价供应商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报价供应商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6、报价供应商须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8、报价供应商须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承诺。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10月13日  至 2023年10月17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漳州市芗城区打锡巷47号商会大厦5楼国诚招标

方式:供应商应当从采购代理机构合法获得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并登记报名,否则提出的质疑或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售价:¥2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10月24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漳州市芗城区打锡巷47号商会大厦5楼开标室

五、开启

时间:2023年10月24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漳州市芗城区打锡巷47号商会大厦5楼评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报价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1.2报价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报价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1.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报价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2、质疑与投诉
2.1质疑
2.1.1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1.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1.3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现场方式;
(2)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办公室;
(3)接收质疑函的联系电话:0596-2879616;
(4)接收质疑函的通讯地址:漳州市芗城区打锡巷47号商会大厦5楼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2.2投诉
2.2.1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3、发布公告的媒介
有关本次竞争性磋商的相关信息(包括磋商文件若有修改)都将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请潜在报价供应商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4、磋商报名缴交银行帐号
   :建设银行漳州东城支行
    号 :35001668107052513062
  名: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5、公司邮箱:zz2879616@163.com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华安县公安局

地址:漳州市华安县平湖南路33号

联系方式:詹女士/1500601783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漳州市芗城区打锡巷47号商会大厦5楼

联系方式:严晓芳/0596-28796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严晓芳

电 话:  0596-287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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