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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4-07

民航规〔2024〕22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运输(通用)机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各主体行为,推动招标投标活动更加有序、公平、公开、高效,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顺利实现,民航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2451日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4226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除外。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民航专业工程按照民航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公布的内容执行。飞行区内与民航专业工程功能上难以拆分,或属于民航专业工程辅助设施的小型房屋建筑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如围界工程通道口、灯光变电站、消防泵房等;功能相对独立和主要为办公服务的房屋建筑划分为非民航专业工程,如特种车库、消防执勤点等。

第三条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民航局机场司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全国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对委托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的承办事项进行指导,并监督办理情况;

(四)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的事宜。

第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辖区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与辖区内具备交易条件的省级或者市级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签订全国必须招标项目的入场交易服务协议;

(四)受理辖区内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质监总站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承担民航专业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和评标专家的抽取管理工作;

(三)配合民航管理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活动各当事人的信用体系建设;

(四)受委托的其它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项目当事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民航监督平台)和交易中心实施。具备电子化交易条件的,可通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在线上开展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交易活动,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在线监管。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受项目法人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必须招标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第十一条 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三)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已获批准(勘察、设计招标除外);

(四)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能够提出招标技术要求,施工项目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招标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要求,按程序办理。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确定委托前,应当查询相关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三条 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应当在项目招标公告首次发布(或投标邀请书首次发出)至少30日前,将招标计划在民航监督平台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招标内容、投资估算、招标公告预计发布时间等,以鼓励更多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提高招标项目的参与度与竞争度。

第十四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必须招标项目,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通过民航监督平台将招标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招标方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

(二)按规定获得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由民航管理部门以外的部门或单位批准的,需附民航行业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招标除外);

(三)招标人具有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说明;

(四)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其中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评标办法、否决投标条件应当予以明确。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民航监督平台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发售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强化主体责任,对必须招标范围负责。招标人通过民航监督平台招标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定为必须招标项目,不得随意扩大或者更改。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招标计划、招标公告等环节加强事中监管,一经发现非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或者非必须招标项目通过民航监督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可以要求招标人变更或撤销。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招标计划、招标公告等环节发现存在此类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第十七条 必须招标项目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必须招标项目的专业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应当按照《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编制。

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民航监督平台上传并同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实施全流程电子交易的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民航监督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所有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将在民航监督平台留存。

第十九条 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满足交易条件的交易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前款所述交易条件是指,交易中心应当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收费合理,具备电子交易平台使用条件及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现场监视、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等条件,能够保证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保密、封闭、有序地进行,并同意接受民航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从满足交易条件的交易中心中自主选定一家入场交易。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对其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鼓励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收取。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过民航监督平台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实施全流程电子交易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以数据电文形式将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加载至民航监督平台,供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发布或加载的澄清或修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将在民航监督平台留存。

第二十六条 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在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一般不得少于7个投标人,且应当采用专家评审的办法,由专家综合评分排序,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其中,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承担招标项目的范围,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人组织投标联合体的,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划分联合体各成员的专业职责,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工程资质。联合体中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该专业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该专业资质。

第三十二条 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应当通过民航监督平台上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实施全流程电子交易的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民航监督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民航监督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所有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将在民航监督平台留存。必须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民航监督平台在线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程序规范,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托招标投标活动主体以外的单位(以下简称驻场服务单位)提供驻场服务,负责有关进入交易中心开标评标活动的协调、对接、日常管理和其他服务保障,或者直接由交易中心提供服务保障。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电子交易平台应当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评标应当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当招标项目需要民航以外专业的专家参与评标时,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可采取在其他专业省部级或国家级评标专家库抽取的方式选择部分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时,可以经民航地区管理局特别批准后由招标人直接选择确定。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即项目的批复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退休或者离职前为投标人职工,并且退休或者离职不满三年的;

(六)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除招标人代表外,招标人的其他人员不得另以评标专家身份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评标专家组成及抽取方案,通过民航监督平台的评标专家抽取模块抽取专家。

第四十一条 专家抽取模块随机自动盲抽评标专家后,自动通知专家报到时间、地点和请假方式等信息。交易中心所在省(市)的评标专家不得早于评标开始时间前22小时通知,外地专家通知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标开始时间前44小时。抽取过程中如果出现部分专业抽空、专家回避等特殊情形,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向质监总站提出申请,再次补充抽取评标专家。质监总站在专家抽取和通知过程中应当操作规范,所有评标项目及专家信息均须保密。

第四十二条 在评标开始前10分钟,民航监督平台将评标专家信息发送至对应的交易中心。有关服务单位或者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专家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报到后,评标专家凭身份证、招标人代表凭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进入封闭评标区域,评标活动结束前不得与评标无关的人员进行接触。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实施电子评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其入场的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评标。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接受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其专家抽取过程及评审要求按本办法评标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五十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或者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明显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如满足《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计分工作实行实名制。每位评委的评分应当予以记录。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应当将所有评委评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委算术平均分。对于评委的打分超出评委算术平均分±30%时(技术部分总评分和商务部分评分应当分别计算),该评委应当就打分情况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书面说明,并将该书面说明附在评标报告中。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实施电子评标的必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通知和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均应当以数据电文形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交换。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如有);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如有);

(十一)打分超出评委算术平均分±30%的评委就打分情况提供的书面说明(如有)。

实施电子评标的必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

第五十四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交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说明并记录在案。评标结论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签署同意意见,方为有效。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委员会对资格预审评审结果的复核适用前款之规定。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无法纠正的,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招标人对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的复核适用前款之规定。

第五十六条 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民航监督平台上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中标人确定后,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在民航监督平台上公告中标结果,载明中标人名称。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民航监督平台在线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民航监督平台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招标工作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相关附件。

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资格审查报告和评标专家评价意见的,也应当包括在工作报告中。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实施全流程电子交易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民航监督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条 必须招标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交易的项目除外)的招标人应当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20日内,通过民航监督平台进行合同登记。所有必须招标项目的合同,将在民航监督平台留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处理。项目法人或其授权的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可以对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非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或者非必须招标项目通过民航监督平台进行招标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将与之相关的投诉转由具有对应法定职责的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投诉。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民航地区管理局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三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向民航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质监总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通过民航监督平台依法进行公告。

第六十六条 质监总站应当依据《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六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文件,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六十九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第七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前,民航监督平台将对施工现场关键人员进行锁定。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中标人在民航监督平台上传竣工验收报告(附竣工验收表),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民航质监机构5个工作日内在民航监督平台予以确认,方可解除对关键人员的锁定。关键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变更的,由中标人通过民航监督平台提出变更申请,附证明材料,经招标人同意后,由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变更后的人员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等条件不得降低,且其个人业绩条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要求。关键人员的范围及变更申请证明材料、被更换人员再次投标的证明材料均应符合《关于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二十条措施》(民航规〔202333号)相关规定。关键人员发生变更的工程项目,自中标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仅履职时间占总时间比例不低于60%的关键人员拥有相应的个人业绩。

第七十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同一注册建造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分别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

(二)同一地点、同一类型的工程;同一地点指同一场区,而非同一城市或者地区。工程类型是指机场场道工程、民航空管工程、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航空供油工程。

(三)工程整体未竣工,但中标单位合同约定的工程已完工且竣工验收合格;

(四)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

中标人通过民航监督平台提出兼任申请,经招标人同意后,由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投标人使用同一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使用同一总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项目负责人,参加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投标时,若先期已中标一个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当及时更换符合招标要求的关键人员继续投标,没有及时更换的,或者更换人员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可以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符合本条(一)、(二)款情形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2018年之后的民航专业工程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的认定,以民航监督平台业绩库中该投标人已完成项目为准。实施全流程电子交易的项目,评标、评审委员会在评标、评审时,应当根据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在民航监督平台企业业绩信息库中的业绩信息对其申报的业绩进行核实。如发现存在业绩少报、漏报、错报、信息不清等问题,可以要求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澄清说明,并在评标、评审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民航监督平台、电子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有关规定,实现互联互通、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公开发布的相关信息,可以在民航监督平台、电子交易平台或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发布,也可以仅在民航监督平台或者电子交易平台发布。

第七十四条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除应当符合本办法外,还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及与其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2019923日发布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AP-158-CA-

2018-01-R3)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录

招标投标法规制度体系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2017年)

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处修订(国务院令第698号)

三、规章

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2.《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订)3.《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订)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订)

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订)

6.《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订)

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订)

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订)

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订)

10.《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订)

1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第20号令,2013年)

1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2017年)

四、规范性文件及其他

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

4.《民航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发〔201134号)

5.《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民航规〔202422号)

6.《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MD-CA-2013-2-R52020年)

7.《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后评价工作规则(试行)》(AP-158-CA-2018-01-R12020年)

8.《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

9.《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一修订案(2016年)《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二修订案(2020年)

10.《最高院等九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勘察招标文件(2017年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

12.《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096号)

1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

14.《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15.《民航局机场司关于民航监督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的通知》(2018.6.6

16.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17.《发改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

18.《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民航规〔20212号)

19.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20.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21240号)

2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22.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

23.关于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二十条措施(民航规〔202333号)注: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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